安全生产法规定:“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,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评价”。
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规定:“生产、储存、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,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、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,生产、储存、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,应对本单位的生产、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。”
生产、储存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评价时应提供的文件及资料:
- 企业概况
- 企业总平面布置图、环境位置图
- 业务范围及经营许可证
- 经营性质
- 涉及危险品名称、类别、产品说明书
- 生产能力、原材物料消耗、库存量周转天数
- 设计单位名称、时间、设计资质证明
-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
- 施工单位名称、时间、资质证明
-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
- 剧毒、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
- 领导及员工岗位责任制
- 设备管理档案
- 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
- 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及材料发放情况
- 消防器材管理档案
- 历年来事故处理(未遂事故)档案
- 隐患治理档案
- 事故应急预案及演习纪录
-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
- 接触危险化学品员工健康检查档案
需进行安全评价的单位,请与潍坊鹤祥安全评价中心联系,洽谈办理委托评价协议合同。鹤祥评价中心将为您提供优质的安全技术服务。
电话:2931989 联系人:肖化德
传真:2931969 张帅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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